6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山东费县举报前夫婚内“投毒”的女医生刘畅(化名)处获悉,5月1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就其前夫高某森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处高某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刘畅前夫高某森
刘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6月9日她到法院领取了文书,“拿到文书后我到费县卫健局交材料,他们正着手对高某森进行行政处罚。调查几近结束,结果差不多快要出来了。”
二审裁定书(部分截图)
9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费县卫健局负责人,询问将对高某森作何处罚,截至发稿电话未能接通。
此前报道——
2016年10月,刘畅在与高某森结婚一年多后,感到身体不适,出现视物模糊、腿部抽筋、多饮多尿、体重剧增、腿部腹部皮肤现大量裂纹等症状。检查后医生怀疑,她在短期内服用过大量激素类药物。
2017年9月,两人吵架分居后,刘畅母亲在家中意外发现大量药品,其中包括7支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这让刘畅怀疑,高某森“想要用药物谋害自己”。
家中发现大量药品
在刘畅向有关部门多次举报反映后,2018年4月,费县卫健局对高某森“未经护士长同意违规拿取药品”行为,作出停职7天反省、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始终未能立案。
资料显示,高某森原系费县粱邱中心卫生院医师,于2015年11月12日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2019年7月,刘畅在社交媒体公开举报,引发舆论关注。彼时疑似高某森曾回应称,刘畅举报系“诬告”,使用地塞米松等药物是用于治疗刘畅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令案情一度扑朔迷离。
刘畅还称,2023年1月6日,费县县委政法委会同当地警方及卫健局与其进行了会谈。谈话中,警方透露,嫌疑人作案手法是模仿了同年(2016年)内蒙古赤峰市两位医生使用激素投毒的案子,也就是模仿作案。
刘畅此前表示,自己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高某森)毁坏了我的身体和六年的青春。我不要赔偿,不谅解,只求法律予以严惩。”
2022年3月18日,费县公安局认为刘畅被伤害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立案侦查。同日,费县公安局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刘畅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年4月,高某森被刑拘并被批准逮捕。
受害女医生刘畅
2023年2月10日,费县法院对高某森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定,因家庭矛盾,高某森产生通过给刘畅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方式报复和教训刘畅的想法。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高某森先后八次购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91支。2016年11月,因刘畅患病输液治疗,高某森在刘畅不知情的情况下,二十天左右的时间内,在家给刘畅注射了50-60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法院还认定,高某森陪同刘畅在医院检查时,医生询问是否注射激素类时,其还一直隐瞒给刘畅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事实。
2019年9月,刘畅被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双侧)。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畅于2019年4月检查发现的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不排除与既往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费县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高某森不服,提出上诉。
据临沂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高某森提出重新鉴定被法院驳回。其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股骨头坏死系上诉人给被害人大量使用地塞米松所致”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的体检报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害人的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与上诉人对其故意大量使用地塞米松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对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高某森及其辩护人还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综合考量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全案情节,对其判罚并无不当,亦“不予采纳”。
“历时6年,案子终于判下来了,也是我比较满意的结果,心情也跟着变好了。”刘畅称,目前她一直在积极地做康复治疗,不久后将进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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