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出
(相关资料图)
职工养老转出:
省内转出: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不再转移业务信息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66 号)文件,自2021年4月1日起,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参保人在省内有多个个人账户且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需参保人确认保留最终的养老保险关系,填报退款申请表后,同步删除其他养老保险重复缴费记录,对应的个人账户退返给参保人。
跨省转出:
1.办理条件:
(1)办理时属于已停保状态。
(2)符合转入地的相关转入规定。
2.转出流程:
(1)在广州市税务部门办理停保(若确认已停保即不需要操作本步骤);
(2)新就业地参保后持相关资料(包括广州打印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及转入地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审核信息确认后发《联系函》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省内5个工作日,跨省2个工作日);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下载《联系函》,核对信息生成转移《信息表》至新就业地社保机构(跨省2个工作日);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并下载《信息表》完成审核受理确认(跨省4个工作日);
(6)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指令,办理基金划转手续(跨省5个工作日);
(7)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收到转移基金后,核对转移金额,并办结确认(跨省2个工作日)。
3.打印参保缴费凭证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提供其中一种即可);
(2)如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满40周岁的,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
备注:
①2010年1月1日后外省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在本省首次参保的(以实际按月缴费时间为准),在新参保地建立的是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缴纳建立临时账户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临时账户性质不予改变。参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封存原临时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账户。其中,只有临时账户的,由户籍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②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有原件仅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
③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④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⑤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可【点击此处】查看。
温馨提示:
目前花都区该业务尚未下放至街道,需前往区中心办理,其余区前往就近街道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转出:
办理条件:
申请人在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同意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邮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至原户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
业务流程:
1、申请人在广州市办理城乡居保停保后,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提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前往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寄送的《城乡养老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书;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温馨提示:
该业务目前只有天河区、黄埔区、荔湾区、海珠、番禺区下放至街道,前往就近街道办理。其他区前往区中心办理。
医疗保险转出
办理条件:
1.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2.参保人已在广州市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不可再办理此项业务。
3.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广州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依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第六条要求,将退休待遇享受地选择为其他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的统筹区,可办理此项业务。
办理程序:
网办流程一: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搜索“出具《参保凭证》”事项。(搜索范围选择“广州市”,办理部门选择“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在弹窗界面,点击“在线办理”按钮进入在线办理界面,或点击进入事项查询后,滚动鼠标出现并点击“立即办理”按钮进入在线办理界面;
3.未正式登录的,需再次进行登录操作。
4.进入办理界面后,选择需办理业务的个人电脑号,并点击“办理”按钮。注:参保人有多个个人电脑号、不符合办理转出业务条件的,不可网办业务。
5.阅读温馨提示并点击“确认”按钮。
6.选择个人账户处理方式(仅对有个账的申请有效)、选择后续办理正式转出业务的经办机构、并填写本人有效的手机号码后,点击“确认”按钮。注:若原已网办凭证或在经办机构前台申请打印凭证,且未正式进行转出流程的,可无需进行录入。
7.系统生成《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盖章打印”功能键,即时生成加盖网办业务专用章的PDF文件,可下载保存和打印。
网办流程二:
1.下载并登录APP“穗好办”;
2.登录后,点击最下方“办事”;
3.在医保专栏中找到“出具参保凭证”事项;
4.点击“出具参保凭证”进入办理界面,确认证件信息准确后,点击经办分中心处的选择键,选择办理后续转出业务的经办分中心。点击查询键;
5.查询成功的,可生成和打印《参保凭证》(点击分享键可分享凭证文件以保存)。
现场办理
1、办理程序 :
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穗好办app等在线办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2、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广州市医疗保险凭证(含社保卡和医保卡)原件;
2.如属委托个人代办还需携带: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如属委托单位代办请还需携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部门: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分中心(点击查看)
失业保险转出
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1.转出条件
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广州市各区(任一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出手续。
2.携带资料
申请转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办理转出:
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原件)。
注:申请转出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请先申请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后再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出。
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转出条件
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2.携带资料
申请转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办理转出:
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原件、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原件。
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①上述所有材料均需电子归档,如为首次扫描录入证件库或证件库原有证件需更新的,需核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地址: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可【点击此处】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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